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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的纪律
  •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2-27

第四十九条 社的纪律是社的各级组织和全体社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社的纪律,社员必须自觉接受社的纪律的约束。

第五十条 社员违反社的章程和纪律,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开除社籍。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社的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社员必须开除社籍。

第五十二条 社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的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社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十四条 对中央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地方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报中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过所在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逐级报中央备案。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逐级报中央备案。

开除社员社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或者省级组织批准,省级组织批准的报中央备案。

第五十六条 收到反映社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中央或者地方组织负责。

社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社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

社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对社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社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成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八条 社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的章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领导班子)的处分。

对地方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逐级上报中央批准。

对基层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级组织批准,中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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