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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部监督
  •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2-27

第四十二条 内部监督是本社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本社组织、社员遵守社的章程、履行社的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社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社员。

第四十四条 内部监督的内容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社的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

(四)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社员意见建议、加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

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

社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内部监督可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和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

第四十七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组织可以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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